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处理,保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与疏通,削减交通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成都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摩托车是指简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区划范围内驾驭摩托车的,一定要恪守本规则。
第四条本规则由市公安交通处理机关担任实施。建造、交通、工商等部分应按照各自的责任,协同公安交通处理机关实施本规则。
第五条本市五城区内实施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运转总量从严操控、定量处理入户手续;不处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
第六条未经公安交通处理机关核发行进证和号牌的摩托车,制止在路途上行进。驾驭摩托车有必要持有允许驾驭该类型机动车驾驭证。
第八条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制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路途行进。
第九条摩托车装载、行进、停放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十二条阻止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的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处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严厉履行责任,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同意的《成都市摩托车处理办法》一起废止。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