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 2023-09-10 ]     作者: 爱游戏网页官方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一) 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 使用年数的限制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数的限制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数的限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数的限制内,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确定;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第四条摩托车达到使用年数的限制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数的限制,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延长使用年数的限制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五条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

  第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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