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变革要求,处理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频发等问题,进一步标准机动车职业发票运用行为,营建公平、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上一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机动车发票运用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23号),出台了《机动车发票运用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该《方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方法》规矩,出售方应当依照出售契合国家机动车办理部分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矩的车辆所获得的悉数价款照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向顾客出售机动车,出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其他出售机动车行为,出售方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均应经过增值税发票办理体系开票软件在线开具。
整体来说,《方法》的出台,表现了新的展开理念。机动车发票的办理贯穿机动车出产、批发、零售全链条,企业在出售机动车时,可以读取到增值税发票办理体系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处理了出产端、消费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表现了新的办理规矩。经过“以进控销”和“一车一票”的规矩,提升了发票信息的可信度和有效性。表现了新的服务行动。凭借信息化手法,主动校验开票,按需供给发票,增强了发票开具的便利性与准确性。
《方法》施行后,增值税发票办理体系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有3个新变化:
国内机动车出产企业、进口机动车出产企业驻我国办事组织或总授权署理组织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出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依照现行规矩向工信部分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总称车辆电子信息)。上述企业出售本企业出产或许进口的机动车,应经过增值税发票办理体系和机动车合格证办理体系,根据车辆辨认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相关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相关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持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进口机动车出产企业驻我国办事组织或总授权署理组织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出售方出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完成进口机动车出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相关。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出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辨认代号/车架号或许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体系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方法》出台后,辽宁省税务体系活跃发动、归纳和谐与工信、公安等部分联合展开了体系升级调试、业务培训、宣扬教导等作业,全力保证《方法》顺畅试行。为了做好机动车发票领用、开具等相关服务作业,全省税务机关推出了动态办理办法,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出售方出产经营状况和获得机动车的相关凭证判别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意企业经营中对发票领用和开具的需求。